(四)民事诉讼程序中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1.一般情形。
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
原告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不予受理。对于"明确的被告"的理解,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注意事项:立案实践中,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并不是所有情形均当然地立即作出书面裁定,而应根据情况作不同处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先向起诉人释明。释明后,起诉人表示理解并且同意法院的指引和释明意见,可以不出具书面裁定;如果起诉人不同意法院的释明意见,仍然坚持起诉,则应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出具书面裁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2.判断重复起诉常见问题。
(1)何为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有三个构成要件: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2)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过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构成重复起诉。
[参考(2011)最高法民再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3)前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不构成重复起诉,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裁判仅对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并未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不应受既判力的拘束。需注意事项: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未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或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22~523页]
(4)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参考(200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5)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经执行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并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再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不构成重复起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
[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售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