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事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实践中涉商事仲裁主管问题的一般分类处理。
通常主管问题是因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引起,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一般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如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如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2)实践中涉商事仲裁主管问题的特殊分类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3)常见问题。
①常见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效力瑕疵情形有哪些?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②对既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条款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③对仲裁协议约定不准确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至第六条]
④当事人对法院的主管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针对法院的主管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处理。当事人提出主管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起诉,无须另行处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建议以通知形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