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3-04-04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提起条件。除符合一般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2.当事人列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3.立案受理后的程序效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注意事项: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及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4.处理情形。(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5.判决效力。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注意事项:应当注意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发现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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