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讲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发布时间:2023-04-05

1、执行和解的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履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示,申请执行人放弃多少实体权利、被执行人怎样履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正是由于执行和解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执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和解。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执行和解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特别授权的人。

2、应权衡执行和解的利弊得失。申请执行人应重点考虑对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放弃,是否会带来既得利益,抑或会造成损失?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使己方放弃的权利在日后得到补偿?如果不达成和解会带来哪些不利后果,等等。如果对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放弃并不妨碍己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和解比不和解可能有更多的"好处",就应主动提出执行和解。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应设法摸清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动机和目的,被执行人一次性或分阶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会使己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受到损害等,如果执行和解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己方的损失,并不危及己方的合法权益,则应考虑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

3、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虽然执行和解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在对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履行的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多少权利、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等,都应一一载明,以防止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发生歧义。

4、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放弃和处分,但这种"放弃"和"处分"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也属无效和解。同样,如果执行和解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和解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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