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予执行后的利益返还及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05

(三)先予执行后的利益返还及损害赔偿

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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