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曹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意见 玉树

发布时间:2023-04-0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现就徐文的冤假错案向各位进行陈述,保证所有的陈述都是客观真实。我以一个有着30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的身份作为保证,同时愿为我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这是由北京城建和北旺发起的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错案。他们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徐文等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玉树法院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给青海省的政治生态造成了巨大破坏。下面就具体过程进行陈述:

一、案件起始和经过:

因为我和王晟华是多年的好朋友,在2010年我和王晟华说:“你那里如果有合适的工程,给徐文找点”,在2011年春天王晟华给我打电话说玉树下来点工程,问问徐文干不干?我跟徐文说了以后,徐文同意了。王晟华说:“孙广生是我朋友,让他帮助徐文干点活,等徐文挣钱了给他开点”。

在2011年的四月底,徐文从家里带上现金,领上工人去玉树开始施工,2011年孙广生去了玉树两次,两次在玉树一共待了十天左右。

这两年期间我也去玉树看过徐文,2012年11月,北旺现金兼技术郭小光去徐文帐篷找他,当时徐文正在外边干活,就我自己在徐文的帐篷里,郭小光说:“你们需要签这个承诺书,北京城建要求每个施工队必须都得签,这也没事,只是说工人工资全部结清,都是为了应付国家检查,不然得罪了北京城建,将来他们不会给咱们结算的”我当时真是什么都没想就签了这个承诺书。

2011年和2012年年底,北旺公司以此工程是援建项目,需要统一管理施工队账目为理由,将徐文2年的部分原始票据分两次骗走。

从2013年撤场至2015年,徐文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助与北旺联系结算事宜。我跟北旺沟通多次,给我的答复都是国家没有结算。

2016年2月郭小光将徐文完成的工程桩号和预估算的工程量发到我的邮箱(此邮箱的内容就是徐文向法院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徐文说,邮箱中的大部分工程范围认可,但是工程量不认可,并且还给落下签证单三张、派工单、人工、机械等。维修费更相差甚远。和城建蒙君文沟通此事后,他说这只是对账,后期结算时候会给加上的。

2013年撤场到2017年徐文多次到北京城建、北旺公司要求结算无果。

从2018年底徐文被逼无奈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向北京市、青海省、河北省政府等相关部门投诉信件几千余封,以及四处求助媒体。2020年1月4日被逼无奈徐文在北京召开记者会将此事公布于众。

在徐文上访过程中,我们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事十分重视,并组织了多次的调解,丰宁县政府两任政法委书记几次在丰宁县信访局和西宁都亲自参与过徐文与北旺公司的调解,其中2020年5月北京城建法务部部长王博和驻玉树项目部经理刘海涛在丰宁县政法委的主持下调解此事,最后因为结算金额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无果(详见徐文提供的证据一丰宁县信访局开具的证明)。

二、黑恶势力利用虚假诉讼剥夺徐文是实际施工人资格的经过

【2019】青270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中,我是(不知情的)共同被告;【2020】青27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中,我是(不知情的)共同原告,在丰宁开庭时候又成为“证人”;【2022】青2701民初528号民事诉讼中,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真正的诉讼参与人。

以下是具体的虚假诉讼过程:

2019年北旺公司在玉树市法院发起我与孙广生是被告,徐文是第三人的第一次虚假诉讼,玉树市法院以不能强制执行为由,驳回了北旺的诉讼请求。

2020年初他们在丰宁县法院发起孙广生起诉北旺集团的第二次虚假诉讼,后因为管辖权的问题移交给玉树市人民法院。

2021年的四月,玉树市人民法院的李军兰法官和更铁加法官突然来到我们丰宁县,找到徐文和我,还送给了徐文和我一些施工图纸,并且追加我们两个作为原告参与这起司法诉讼。

我给他们的答复是,我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我只是徐文在玉树施工过程中的介绍人,我不会参与这起虚假诉讼,我拒绝签收所有法律文书,更法官给我做了一份笔录,我如实反映了情况。

这两位法官也到了徐文的老家,追加徐文为本案的原告,并且强烈劝说徐文参与诉讼,徐文拒绝参与他们这起虚假诉讼,也给法院写了声明,并且和李军兰法官说明了两年来玉树援建的真实情况。

2021年五月,玉树市法院通知我和徐文在玉树市法院开庭,我和徐文都没有参加这次虚假诉讼的庭审。丰宁县政法委书记告诉徐文,这次庭审是全国直播,让我们观看这次庭审的全部过程,并叮嘱我们要全程录制。

2021年八月在丰宁县法院第二次准备开庭时,李军兰法官给徐文的律师一些施工图纸。这次开庭法院让我作为证人出庭。当时出庭的证人有我和石国富。庭审后法院并没让我俩看庭审记录,也没有签字摁手印。

2022年元旦徐文找到了既精通工程又精通法律的曹律师,曹律师理清此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非常同情徐文,决定帮助徐文无偿代理。

曹律师接手案子后,利用徐文手中仅有的一点证据帮助徐文还原事实真相,曹律师说:“你们一定要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玉树市人民法院,咱们的事情只要是真的,我们就能把证据串起来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哪怕就剩下一张纸,我也一定会把事实还原的”。同时曹律师也发现了诸多诡异现象,比如北旺与城建之间、北旺与孙广生、北旺和孙广生的律师、他们与个别法官的做法等等。于是,曹律师让徐文立即撤诉,不能再掺和他们的虚假诉讼。我们自己整理证据后重新起诉。

2022年1月8日徐文申请撤诉,4月12日法院同意徐文撤诉。

(2020)青2701民初619号判决后,在我多次声明和本案无关(有权不上诉)的情况下,更铁加法官还是变本加厉的联系我,多次提醒我上诉(微信电话为证)。

北旺和北京城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和6月27日,北京城建和北旺分别要求撤诉,2022年7月4日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因二审正在审查当中,对一审是否存在判决有误,或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尚未查明”,不准许他们撤诉。他们的阴谋没有得逞。

在二审审理期间,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了掌握案件的真实客观情况,让我提供资料。我及时地将“丰宁县政府信访局的证明”等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徐文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孙广生不是实际施工人)提供给该院。于是中院撤销了【2020】青27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所谓的孙广生、张少波的诉讼请求。

在接到【2022】青27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后,玉树市人民法院才给【2022】青2701民初528号民事案件进行立案。使他们的阴谋没有得逞,虚假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

三、质证意见:

(一)、徐文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

徐文提供的所有证据真实、客观,我全部认可

1、丰宁县政府信访局的证明,完全证明了徐文和北旺公司以及北京城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徐文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

2、我目睹了徐文13年所有的经历,徐文在玉树举全家之力完成了两年的援建工程,并顺利验收投入使用。徐文投入资金,购买设备,安排生产,购买材料,调解施工事故,支付工人工资等等行为就是独立实际施工人的行为。

徐文的哥哥徐春不但在玉树无偿帮助徐文管理工地,还自己出资购买两辆农用货车在工地无偿给徐文使用,并四处借贷帮助徐文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和机械费用等(详见徐文家族专栏中徐春专栏)。

徐文的儿子徐晓东在玉树两年,没有领取一分钱工资,行使着对人、财、物的支配和管理,在徐晓东的账本中详细记载,他们父子请城建领导和北旺员工吃饭、唱歌、找小姐等歌舞升平,充分体现了一个小徐总的权利(详见账本40-43页)。

徐文的妻子郑云清、妹妹徐玲、侄女徐晓楠都在帮助徐文施工管理。

因为徐文是老板,是他们的亲人,是家里自己的事,所以徐文家族举全家之力,无偿帮助徐文。

(二)、孙广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

1、(2020)青2701民初619号案件中第一次庭审现场,孙广生自己说他没钱,找的我(详见开庭笔录);(2022)青2701民初528 号案件庭审现场王晟华说孙广生没钱,找的我(详见开庭笔录),此二人都承认孙广生没有投资,所以孙广生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的投资行为。

2、孙广生提供的承诺书是伪造的:我签的承诺书是2012年11月,徐文在北京城建崔绍远部长手机中拍照的承诺书的照片是在2016年11月,也就是说在2016年11月前孙广生还没有在我写这个承诺书上签字。王晟华具体什么时间让孙广生在这个承诺书上后补的签字,那我们就不得而知了。请求法院,对孙广生的签字进行书写时间的笔迹鉴定(崔部长手机中拍的承诺书附后)。

3、孙广生在北旺公司的收款行为:孙广生的收款行为和徐文无关,更不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孙广生与王晟华是发小,孙是王晟华的马仔,别说写200万的收条,就是写2000万也是可以随时造假的。

(三)、北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和孙广生是实际施工人,更不能证明我和孙广生存在合伙关系:

1、北旺提供徐玲和我的结婚证明以及徐玲的银行流水,不具备合法性,北旺公司此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我和徐玲的隐私权,对北旺公司侵犯我二人隐私权的行为,我和徐玲均保留追究北旺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我们夫妻帮助哥哥是符合常理的行为。

2、2012年9月我一共领取三次工程款的行为,完全是受徐文委托,不是我个人的收款行为。

3、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2中“原告孙广生、张少波从2011年6月开工进场到2012年10月退场”,然而,(2020)青2701民初619号案件中孙广生的起诉状是从9月开始施工,二者已经出现矛盾。 实际上,徐文是2011年4月抵达玉树,5月开始施工,2012年12月退场,2013年4月去玉树撤场。因此孙广生到工地是虚假的,孙广生和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4、2012年11月份我出具的委托书完全是为了配合北旺公司缓解农民工压力而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徐文放弃主张工程款的意思。并且北旺公司提供的我和孙广生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是伪造的:我签的承诺书是2012年11月,徐文在北京城建崔绍远部长手机中拍照的承诺书的照片是在2016年11月,也就是说在2016年11月前孙广生还没有在我写这个承诺书上签字。王晟华具体什么时间让孙广生在这个承诺书上候补的签字,那我们就不得而知了。请求法院,对孙广生的签字进行书写时间的笔迹鉴定(崔部长手机中拍的承诺书附后)(申请书附后)。

6、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8中第135页借款单是伪造的:2014年1月28日张少波和孙广生共同签名的“借款单”中张少波的签名是2014年1月28日,孙广生的签名是后补的,请求法院,对“孙广生”的笔迹形成时间做出鉴定(申请书附后)。

7、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6中第77页“分包工程款预付款审批单”与北旺公司提供的其他审批单相比,此审批单的真实性存疑:既没有北京城建和北旺公司的公章,也没有劳务管理部处当年负责人员的签字。此外,审批单中的附注标明“本表一式五份,公司经营部、公司财会部、经理部经营科、经理部财务科、分包单位各一份”,因此特请人民法院向北京城建的公司经营部、公司财会部、经理部经营科、经理部财务科分别调取以上审批表原件,进行对比、甄别、以验证其真伪(申请书附后)。

(四)、北京城建提供的证据缺乏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北京城建提供的证据几乎都没有北京城建的公章或者相关负责人签字,更没有标明具体部门来源,缺乏合法性及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这些资料早已归档,但是所有资料都没有最起码的档案资料标注:如:档案号、卷内目录、目录号、页数、案件题名、责任者、密级、保管期限等等。

1、北京城建提供的第一证据:所有合同都没有最原始的页码,只有提交证据的页码。四份合同中第一部分只有末尾处有相关人员签字和公章,无法证明该合同是否完整,缺乏合法性。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均没有公章和签字,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该组证据的形式、来源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内容不真实,不具有“真实性”。

并且这四份合同之后还有很多的补充合同,因为丰宁县政法委领导、徐文、和我在2021年12月22日去北京城建见到北京城建崔绍远副总经理和结算部部长的时候,他们拿出了中央隔离墩合同,最初合同金额是310万,最后补充合同金额是1200多万元。请求法院调取全部的原始合同。

2、北京城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根据第85页、102页、107页、111页“分包工程结算审批表”左下角中附注的内容,“分包工程应附(分包工程结算书)”,但北京城建并没有提供相关内容,故质疑该组证据是否完整;以上审批表均没有经营管理部、劳务管理部、财会部相关负责人员签字,附2中提到“本表一式五份,公司经营部、公司财会部、经理部经营科、经理部财务科、分包单位各一份”故质疑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请人民法院向北京城建的公司经营部、公司财会部、经理部经营科、经理部财务科分别调取以上审批表原件,进行对比、甄别、以验证其真伪。证据的形式、来源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内容不真实,不具有“真实性”。

该组证据的所有汇总表均没有北京城建的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字和盖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已发现如下疑点:

(1)证据98-99页,红卫路污水(K0+000-K1+160)、污水干线(K1+180-K2+135  1+780-3+000)、雨水管线(K0+000-K3+000),完成这三个桩号的施工队既不是北旺一队,也不是北旺二队,分包公司也不是北旺公司,真正完成这个工程的分包公司是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从发包三江源公司和通天河公司、总承包北京城建公司、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北旺公司调取所有原始结算凭证。 (后附: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据) 。

(2)2011-2012年北旺一队李玉国施工队和北旺二队徐文施工队同时在玉树施工,多数工程都是平均分为两段,由每个施工队各分一段进行施工((2020)青2701民初619号案件中付春风的证人证言中也证实了两个施工队分工情况),但是北京城建提供的汇总表中两个施工队使用的同一种材料、机械、人工等方面的计价均不一样,例如:

红卫路工程中路床碾压的计价李玉国是10.00元(87页),徐文施工队8.00元(93页);挖方李玉国施工队8.78元(87页),徐文施工队6.63元(93页);红卫路1.2米污水维修工程中李玉国挖方的计价金额是8.78元(90页),徐文的是4.39元(95页);2米维修回填砂石李玉国是34.3元(90页),徐文的是5.06元(95页)和17.15不等(95页);C15混凝土李玉国的是455.88元(90页),徐文的是210.00元(95页);大市政签证李玉国的土方外运是24.00元(88页),徐文的是22.00元(93页);水稳运输李玉国每吨都给计价30.8元(101页),徐文的都没有计价。该组证据显然不真实。

(3)施工中必不可少的施工工序项目缺失,例如:红卫路污水管线1+725-1+403(92页)没有回填及外运土方、隔离墩的路面破碎(108页),施工中没有这些工序是无法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4)隔离墩工程:在当代路隔离墩工程中的真实情况是,2011-2012年两年间徐文施工队制作隔离墩57块,路缘石8000块,并且负责隔离墩工程的运输、安装、调直、勾缝等全部工程。李玉国施工队只是制作了263块隔离墩,路缘石预制3万5千块。在给付明细表(证据168页)2011-2012给付预付款7笔,2016-2017给付4笔,能说明此工程全部都是在2011-2012年施工并在2016-2017年给付尾款,因为2013-2015年没有给付预付款。此外,该项工程的汇总表(108-110页)中用的材料多数都是修路,铺油工程中使用,徐文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根本就没有使用,李玉国更没做这个工程,清单中涉及到的的1072万元材料费全部为伪造,徐文施工队的工人都可以证明此当代路的修路、铺油工程根本不是北旺公司分包的。所以说该证据是不真实的。

3、北京城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 证据137-138页、160页、168页、178-179页的付款明细表,均没有北京城建财会部的公章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尽管该组证据附有付款凭证,但是仍然无法验证该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该证据不知何人所为,没有制作时间、名称、地点、签名印章。该组证据的形式、来源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内容不真实,不具有“真实性”。此外,还出现了诸多低级错误。

(1)支票存根和付款明细表中的实付金额不符合逻辑关系,如:2016年8月26日一张支票400万元,支出两次合计700万元(两次付款明细表在160页、168页;两次支出票据在167页、176页);2017年11月3日一张支票460万,支出三次合计为898.60万元(付款明细表在138页、160页、168页;三次支出票据分别在157页、167页、177页).

(2)红卫路工程付款明细表(137页)的付款时间和支票时间不符,如: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9.28支票时间是2011.6.30(149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6.30支票时间是2011.7.30(141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10.22支票时间是2011.9.28(142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11.15支票时间2011.10.22(143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2.4.16支票时间是2011.11.15(144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2.4.23支票时间是2012.4.16(145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2.5.28支票时间是2012.4.23(146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7.30支票时间是2011.5.28(147页);结古镇城镇道路付款明细表(168页)的付款时间和支票时间不符,如: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11.15支票时间是2011.10.22(171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1.10.22支票时间是2011.11.15(172页),明细表中支出时间2012.5.11支票时间是2012.5.21等等。

(3)支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如: 2011年7月30支票金额是135万(162页)(141页),分两笔支出,分别是支出40万(160页)和支出35万(137页);2011年11月15支票金额349万,三笔支出分别为270万(137页)、25万(168页)和34万(178页);2011年11月15、2012年4月16、2012年5月28、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28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7日、2018年9月13日等,所有支票金额都大于实际付款金额。

类似低级错误还有很多,不胜枚举,作为国家援建项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需要国家审计,应当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故怀疑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请人民法院调查此证据的具体来源部门,并且调取北京城建公司与北旺公司在2011-2018年的所有银行流水,并请人民法院向北京城建财会部以及档案部门调取2011-2018年间北京城建向北旺的支付记录,以验证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北京城建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北旺公司签写的承诺书仅代表北京城建和北旺的关系,不能否定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更不能表示北京城建与徐文的对应关系,故其缺乏关联性;该承诺不是建立在合法具体的结算基础之上的,因此不具有真实性;该承诺是北京城建与北旺串通损害徐文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5、北京城建提供的第五组证据:(2022)青27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没有否定徐文独立实际施工人的资格。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北京城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应采信;不能证明徐文不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向北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能证明其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发包人,北旺公司是承包人,详见2011.4.23的工程(分包)(红卫路)。北旺提供的证据也证实,城建是甲方,北旺是乙方。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3条之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北京城建应该对原告徐文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城建集团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向承包人北旺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因为,城建集团没有提交双方符合法律要求的按各个工程量、工程范围等等工程结算书,单凭北旺公司的一个简单的承诺,是不能证明发包人,城建集团已经向承包人,北望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单纯一个承诺书(是串通损害徐文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代表所有的各个分项分部的结算内容。

再次,徐文实际施工人的很多签证变更正在同北旺公司进行协商,那么城建公司怎么能称得上支付完毕呢?北方公司的承诺就说明是虚假的了。另外,由于北京城建购买“2米管材”、“1.2米管材”不合格,导致的大量返工、返修也应当包含在工程结算当中,北京城建是明显故意漏算。

最后,城建集团援引2022青27民终72号生效判决完全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生效判决没有否定徐文的实际施工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北京城建提供的几组证据,不能否认其应向徐文承担在没有支付转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我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同时又为国家公职人员,我既没有时间对工程进行管理,更不会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案件中我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我就是一个真正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跟孙广生没有任何关系,我俩之间没有任何合作协议,更不是本案中的实际施工人,我是独立实际施工人徐文和北旺公司之间的介绍人,完全是帮助徐文施工管理,2012年我替徐文领过三次工程款,都给了徐文。2013-2014年,在北旺公司收款手续中明确注明转到他妹妹徐玲账户中,我没有花过此工程的一分钱。看似表面孙广生是北旺安排去打工的,实质是北旺公司和北京城建为了侵吞徐文工程款做的局。

四:我的诉求:

当年徐文满腔热血带领全家人去玉树援建,是一个多么强壮的汉子,风餐露宿,承受着高原反应,吃尽了苦,他不惜借高利贷来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机械费等等,如果没有徐文的付出不知道得有多少农民工的家庭支离破碎,他为玉树援建做出了巨大贡献,最后换来了13年的血泪史和如今他的大病缠身,精神几度崩溃。

2023年3月24日那天在玉树开庭后,徐晓东和我在玉树找到了几位当年目睹徐文承包援建工程的藏族同胞和徐文工程队的撒拉族工友,他们听到了这个消息后纷纷落泪并十分气愤,他们说:“法治社会怎能容忍黑恶势力这样嚣张?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一定会一起帮助徐文讨回公道!”

我相信党,更相信玉树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所有法官一定能还原事实真相、还徐文公道、还我清白、还司法公正!我和徐文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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