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认调解协议应重点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3-04-06

(六)确认调解协议应重点注意的事项?

1.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2.人民法院在调解及审查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时,应注意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及虚假诉讼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3.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4.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5.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

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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