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06

(八)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述规定,且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3.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4.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5.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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