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分流与先行调解。

发布时间:2023-04-06

1.案件分流与先行调解。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对于识别为简单民商事案件且认为适宜调解的,在释明引导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分流至专门承办部门或法官,予以先行调解。先行调解期间,暂缓预交诉讼费。

(2)案件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3)案件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时,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案件分流主管部门或人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配。

注意事项: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引导可采用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包括:先行调解的特点、原则、程序、法律效力、诉讼费减免等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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