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诉调对接。

发布时间:2023-04-06

5.诉调对接。

(1)庭前调解要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0条]

(2)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管理系统,对立案前第三方调解的纠纷进行统计分析,与审判管理系统信息共享。诉调对接管理系统按照"诉前调"字号对第三方调解的纠纷逐案登记,采集当事人情况、案件类型、简要案情、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形成纠纷调解信息档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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