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执行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xxx

申请执行人:南通

被执行人:盛鑫

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尚志市xx区 路 xx号楼xx单元xx层1xx号(证号: )】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中止依据(20xx)黑xxxx执 号执行裁定,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位于尚志市xx区 路 xx号楼xx单元xx层1xx号(证号: )财产的执行;

2、请求贵院解除对位于位于尚志市xx区 路 xx号楼xx单元xx层1xx号(证号: )财产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且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并占有使用多年,是该房屋的权利人。

异议申请人(买方)于20xx年1xx月xx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尚志市xx区 路 xx号楼xx单元xx层1xx号(证号: )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xx 平方米,价款为xx万元等。并先后签订有《补充协议》。异议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房款xx万元,均如约履行。

异议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便居住在所购买的xx号房屋(有《房屋移交情况说明》,于20xx年xx月1xx日在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刷卡交付电费xx元、物业费xx元、车位服务费xx元;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分公司办理宽带业务,交纳费用xx元。以上均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说明异议申请人已实际居住。

综述,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非因异议申请人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另异议申请人自20xx年xx月份居住至今,故异议申请人系位于尚志市xx区 路 xx号楼xx单元xx层1xx号(证号: )及车位等配套设施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该财产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郑州市区人民法院(20xx)黑xx执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异议人腾退该房屋、并予以查封、拍卖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的规定,案涉争议房屋的权属属于异议申请人。无需考虑等级与否的问题。未能变更登记非异议申请人原因。

异议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时间是20xx年xx月xx日,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日期在后,xx人民法院(20xx)黑xx执 号执行通知书的日期更是在异议申请人的购房合同后,异议申请人的权利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前所述,异议申请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诸多情形,故xx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拍卖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xx人民法院(20xx)黑xx执 号执行通知书涉及房屋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及时解除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