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宣判与结案
1.审理期限。严格执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除审理期限的案件,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2)第二审审限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的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2.宣判与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宣判为法庭开庭审理的一个环节,属于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是法庭结束审理的结点,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第二审程序宣判与结案工作参照第一审程序中相关工作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