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2)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