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审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2

(三)管辖法院

1.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这里的"上一级法院"是相对于"原审法院"而言的。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后作出的,原审法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一方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指十人以上。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中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人则不限于公民。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三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3.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小额诉讼案件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并申请再审

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坚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其他情况下,从"案结事了"原则出发,应当优先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生效裁判的依据和理由,防止矛盾激化,不宜简单、粗暴地一推了之。当事人经合理释明后依然坚持申请再审的,可告知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请再审

首先,上、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不同当事人针对同一案件分别向不同级别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其次,应当耐心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促使当事人就审查法院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当事人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一并受理、审查。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5.越级申请再审

除告知可向有权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为减轻当事人负担,体现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在当事人明确申请再审意愿且初步确认其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部交换途径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立案。

6.对一审生效判决和二审视为撤回上诉的裁定分别申请再审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所作实体判决、二审法院视为撤回上诉的裁定均为生效裁判。

当事人既可以对一审生效的实体性判决申请再审,也可以对二审生效的程序性裁定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确定,取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此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此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在视为撤回上诉的案件中,一审裁判的生效日期是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回上诉裁定的日期。同时,由于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相互关联,上、下级法院立案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确定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再审时,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该案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时,案外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还需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选择执行异议程序,则被驳回后其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此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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