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再审的期限
1.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
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时,裁判生效当日以及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再审事由的当日,均不计算在期间内。
2.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性质上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间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参照该条规定,原则上应以当事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作为其申请再审的时间,并以此为起点计算法院受理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初次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时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需要补正的,补正后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宜按照逾期申请处理,而应以再审申请人初次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之日作为提出申请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补正事项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怠于补正,事后又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认为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4.超出再审申请期限的处理
在受理环节,对于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期限的再审申请,应当耐心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经告知后仍然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首先,以裁判生效时间为起算点的,裁判文书载明的日期和实际生效日期可能不一致,此时可给予适当期限以便申请人证明原审裁判、调解书的实际生效日期。实践中,这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送达日期的各类凭证等。
其次,以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时间起算点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相应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对其何时知晓再审事由进行说明。
再次,如果当事人确实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尽量说服其放弃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最后,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在受理后交合议庭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