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法律"的含义
所谓"适用法律",就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含义而言,既包括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进行审判的活动,也包括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主导审判程序的过程,还包括作出裁判时对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辨别、解释和援引。因此,如果从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举的所有法定再审事由均可归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范畴。事实上,这样的理解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删除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内容就充分说明,并非所有错误的法律适用行都应归入法定再审事由意义上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专门列举了因违反程序性规定而需再审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情形,不在再审事由范围之列。据此,我们认为,对本项规定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作限定性解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限于适用实体法律错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