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文件检验鉴定
【】笔者代理宁夏一起工程纠纷案件中,对鉴定材料进行了归纳总结,具体如下;文件检验鉴定,简称“文检”。它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委托文件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
1、检材准备;拟提交鉴定的文件物证,称之为检材。检材原则上要送原件。特别是鉴别真伪时,不能用复印件或照片代替。
2、样本准备;样本是鉴定人进行比较鉴别时的已知标准。在委托进行文件鉴定时,一般需要正确收集与提供相应的检验样本。为保证样本的可靠和来源的合法,对收集的样本应由物主或见证人当场签名证实。
3、其他材料准备;委托文件鉴定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案情材料,如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和各自的论据等; ②鉴定材料。如案件已经有关部门作过鉴定结论的,应将其鉴定书一并附上。 办理委托文件鉴定手续时,应由委托单位出据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文件鉴定委托书”,作为委托的合法依据;同时就材料的来源、提取和收集方式、材料上的各种变化,逐一加以说明并当面清点。办好移交手续。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基本举证规则。劳动者只有提供真实、充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否则就容易导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败诉结果。
具体来说,应当留意收集以下三个方面证据:一是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二是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三是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及邮局回执等
电子数据及新证据种类;1.电子数据,过去也称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我们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短信、光盘、网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用这些电子数据可以在诉讼中证明某一事实。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实际上,电子数据也早已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大量地在诉讼中使用,只是民诉法没有明确作为一类,学理上有的人将这类证据归入视听资料。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将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使用、审查和判断这类证据。
2.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时限的司法解释以及举证时限实践的经验,在法律上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据。
3.证人制度的完善。(1)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问题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因素。修改后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证人的后顾之忧。
4.在鉴定制度方面,修改后民诉法也有改进,包括鉴定申请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就鉴定意见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等。
5.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在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6.明确规定证据签收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签收注明。这既避免了证据材料的遗失,也避免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此发生的争议。遇到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的问题是证据。
但是,对证据意识不强是房地产行业的通病,哥们关系不错,有了工程就施工,对合同啊等书面的证据几乎没有什么意识,一旦纠纷不知所措,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要证据,当事人不知提供什么证据,大部分是没有证据,或者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因此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得到维护。这时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及时取得有力的证据,律师责任就是能干出当事人干部出来的事情来,所以一定要律师帮您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