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当事人陈述收集审查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从委托人陈述的确定或者对方当事人陈述中自认取得,或者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是证人的查找及证人证言的采集,像律师那样去思考,以证据说话。
一、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于民事诉讼中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性、虚假性、争辩性。承认性陈述,对方免除举证责任。否认型陈述,应当举证。确认性陈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基础,不应偏废,对建筑律师的委托人的陈述也应采取其自书。有益于辨明与委托人的事实陈述的差异,避免执业风险。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取得方式,除了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以及举证列明的可以事前直接取得方式外,通常应通过倾听庭审调查取得。
二、证人无法出庭时的常见成立方法: 1、书面证言的公证方式:必须质证;2、申请法院调取; 3、双向视频。
三、书证证明力评判
1、应当查明制作人,是否具有制作该文书的资格,否则没有证明力。盖章、签名、笔迹是否真实,是否私刻公章、私盖公章,可以申请鉴定。私人书证,应当向制作人进行了解;公文书证据,向制作单位进行核查。
2、审查书证记载内容的含义,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关联性如何。
四、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
异议方要举证证明书证系伪造、变造。对公文书要到单位核对,可以申请鉴定。
五、视听资料审查
1、审查视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制作主体是否合法,有无遗漏、删节,是否完整。
2、审查视听资料形成时间、地点:是否存在隐私问题。
3、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有权合法,收集是否依法进行。
4、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或者篡改。
5、内容是否具有关联性:同时与书证、物证等相印证,发现矛盾、排除矛盾。
六、电子数据的审查
1、审查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技术。
2、审查在线时间记录、登录网站记录、拨接电话号码、IP地址或者电脑主机及其运行资料、磁盘及解读资料、光盘等。
3、密码、电子签名账户。
4、采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