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某欢伪造公司印章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建筑律师,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莫某欢伪造公司印章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莫某欢因自身无工程承建资质,挂靠于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昌盛公司)。2011年3月15日,建安昌盛公司与珠海市英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公司)签订承建英豪公司研发楼一、二厂房工程的施工合同。同日,莫某欢再与建安昌盛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该工程由莫某欢自行组织施工,并相应成立了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英豪电子工程项目部。随后不久,莫某欢在建安昌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备案,私自到珠海市南坑市场周边找人雕刻"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英豪电子工程项目部"印章一枚。2011年4月2日,莫某欢在建安昌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英豪电子工程项目部"及个人名义与许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伪造的"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英豪电子工程项目部"印章。2011年5月至9月,莫某欢向许某实际借款人民币

600万元。因莫某欢未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债权人许某归还本息,许某彬于2012年4月向珠海香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建安昌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向原告许某偿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804.40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2013年1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建安昌盛公司于2013年3月初向许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0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对项目印章做了扩大解释。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项目部印章不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罪所规制的公司印章的辩护意见,经查,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其特征在于它是公司对内管理本公司事务,对外进行活动和承担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项目部虽然是公司内设机构,但项目部印章在实践中经常被公司用于和材料商等第三方签订合同,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此章具有很强的"合同效力",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应作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制的对象。同时,从伪造公司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来看,一般认为该罪名具有双重客体,即公司印章的信誉和公司的正常活动,伪造项目部印章用于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客观上足以损害公司对外的诚实信用度。因此,涉案项目部印章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罪所规制的公司印章范畴,对辩护人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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