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5月12日,被告人熊某、李某成立黔彩公司,被告人熊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19日,贵州黔彩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彩公司)与贵州大发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金狮小区狮子组团安居项目签订拆迁建房合同,约定由黔彩公司拆迁金狮中学周边及金狮组团内的房屋,并约定由黔彩公司修建安置房。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虚构其拥有金狮小区狮子组团建设项目开发权的事实,利用私自刻制的"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公章,以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名义与贵州化工建设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收取了何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熊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伪造"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