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郭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41号北京建筑律师,建筑房地产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郭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41号

案情简介:2012年7月6日,金南漳大酒店总经理即被告人郭某某以金南漳大酒店的名义与被告人衡某某签订协议,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衡某某承建。因衡某某无建筑资质,无法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顺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2年11月26日,金南漳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城)与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宏天公司负责承建金南漳酒店式公寓项目土建及主体工程。宏天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邹某某负责该项目工地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管理工作。2012年11月27日,郭某某与邹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书》,由郭某某本人承建金南漳酒店式公寓项目的土建及主体工程。后郭某某将该项目土建及主体工程转包给衡某某,宏天公司任命衡某某为该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衡某某又聘请被告人赵某甲为项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技术及生产安全管理。

2013年4月,郭某某持伪造的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复文件,变更原规划设计。2013年7月,再次变更设计施工图。2013年10月1日,衡某某等人组织不具备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架子工即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未制定高支模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开始搭设附属商业用房中厅高大模板支撑脚手架。2013年

11月20日上午,赵某甲在明知该分部分项工程没有按要求组织制定高大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也未确认模板支撑体系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未制定和落实安全保证措施,便开始实施混凝土浇筑。2013年11月20日18时许,施工工人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致使工人王正旺、陈如意、聂金启等7人当场死亡、赵某甲等2人重伤、3人轻伤。

裁判观点:上诉人郭某某作为金南漳国际大酒店及新都汇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建设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建设施工资质,违规分包工程,聘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人员承建工程施工,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设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诉人赵某甲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却在金南漳国际大酒店及新都汇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履行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对高大支模的搭设不组织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确认高大支模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制定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检测监控及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保证措施,且明知高大支模的搭设存在安全隐患,仍冒险组织浇筑混凝土,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无特种作业资质,违规上岗,作为高大支模搭设的组织者,不编制高大支模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搭设高大支模系统,致使搭设的高大支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衡某某作为金南漳国际大酒店及新都汇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聘请无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技术与安全,并任用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责任。上诉人刘某甲明知自己所在的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能对金南漳国际大酒店及新都汇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却违法挂靠大正公司承揽该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且在金南漳国际大酒店及新都汇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不履行监理方的责任,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监理不到位,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作为宏天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违法出借资质,不安排有资质人员在金南漳国际大酒店及新都汇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从事施工管理,对违法分包不制止,安排非公司人员衡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对该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本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郭某某、赵某甲、杜某某、衡某某、刘某甲、邹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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