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上诉律师李某万、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87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李某万、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87号

案情简介:2013年1月21日,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贞公司)与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生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贞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凯旋门花园商住小区项目工程发包给旭生公司进行施工。2013年2月26日,旭生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建穗公司(郭某林)。2013年7月8日,郭某林与潘某签订《工程转让协议》,郭某林将项目工程转让给潘某施工。2013年7月9日、11·日、12日,李某万分三次共向建穗公司银行账户转入协调费700万元。2013年7月10日,潘某进场施工。2014年9月30日,李某万、潘某退出案涉场地,项目工程由案外人继续施工。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从案涉各方当事人往来函件和相关协议来看,李某万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和结算,并与建穗公司、郭某林签订多份书面协议,潘某亦认可李某万为其施工合伙人。原审判决确认李某万为本案适格原告,亦无不当。建穗公司、郭某林关于李某万、郭某林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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