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振发沙场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870号
裁判观点: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确认王某勋、王某年与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王某勋、王某年为东逸湾花园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而施工挂靠属于规避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的行为,裕达公司规避国家监管让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王某勋、王某年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王某勋、王某年,该转包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裕达公司也应当对王某勋等人因购买建筑材料产生的货款承担责任。
因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王某巡、王某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裕达公司应当对涉案货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确定裕达公司对涉案货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再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