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意思表示的撤回】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条文注解........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所以可以撤回,是因为意思表示生效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在其尚未生效之前,不会对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行为人使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产生预期的效力,这也是对行为人意思自由的充分尊重。基于此,本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到达的,该意思表示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其失效,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同意。因此,行为人若要撤回意思表示,必须选择以快于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到达相对人。如果意思表示的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以后又立即以比作出意思表示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者最迟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但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才到达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及时通知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如果相对人怠于通知行为人,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表示的效力。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意思表示的撤回原则上只有在该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若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撤回不撤回的问题,只可能撤销。

二是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意思表示的撤销是不同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的撤回是在意思表示未生效前使其不发生效力;而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并生效之后,行为人又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由于意思表示在到达后已经生效,相对人已知悉了意思表示的内容,甚至可能已经对该意思表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因此,行为人能否在意思表示生效后取消其意思表示,需要考虑保障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问题。这与意思表示撤回中仅考虑保护意思表示行为人对其意思表示的自由处分权利存在较大区别。考虑到意思表示生效后,已经对行为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能否撤销,要平衡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利益,不宜泛泛规定行为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基于此,合同编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所以,总则编只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未规定意思表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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