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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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它包括对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对他物权的确认两个方面。在物权归属问题未得到确认前,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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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盗窃物。二是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租赁期限届满而不返还。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注解.......●
排除妨害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者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物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只需有危险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不论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注解........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权利人,就同时适用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