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国家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

《宪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关联法规........

《宪法》第9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关联法规........

《海岛保护法》第4、5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关联法规.......●

《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9条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关联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关联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的所有者可以是各类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对文物的所有权。依照《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以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3)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文物保护法》第

5条中还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依法享有对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国家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联法规.....

《文物保护法》5条,《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关联法规........

《国防法》第37条第2款、第39条第1款,《电力法》第4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4~70条,《国有企业资产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条文注解......●●

"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者部分职工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流转的决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如采取爆破的方式毁坏国有铁路,影响国家正常交通运输的行为。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且需有主观上的毁坏国有财产的故意。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组织的责任人也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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