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私有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条文注解.......●

"私人"是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不但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

私有财产的范围:(1)收入。收入,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主要包括:①工资。②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③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④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⑥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⑦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2)房屋。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

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还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3)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所需的物质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等。(5)除上述外,私人财产还包括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需要强调的是,私人只能对其合法获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贪污、侵占、抢夺、诈骗、盗窃、走私等方式非法获取的财产,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没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宪法》第13条,《刑法》第92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关联法规........《民法典》第57、76条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87、90、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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