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

发布时间:2026-07-04

第四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资质借用情形下发包人责任承担的规定。本条与《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五条共同构建了借用资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体系。本条按照发包人是否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区分对待。 在订立合同时,发包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订立合同时,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条将发包人是否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的判断时点明确为签订合同时。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不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但在项目施工过程,特别是在结算阶段,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常会显名,此时发包人会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为保护发包人对合同相对方的合理信赖,本条将判断发包人是否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的判断时间限缩至签订合同时。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蕴含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的要件。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的两条底线、红线、生命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便是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本条虽未明确规定质量合格的内容,但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上位法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前提必然是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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