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发布时间:2026-07-04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固定价合同调价规则的规定。本条与《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以及《建工解释二》第十条共同构建了固定价合同的结算规则体系。固定价合同原则上不调价。 固定价一般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固定单价按照费用要素构成可分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24版清单不再单列规费)和非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一般不含税金),实务中还有以平方米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无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固定价部分价款原则上不应调整。《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亦原则性的规定,固定价合同不调价。

本条将固定价合同的调价情形限缩为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及情势变更两种情形,强化合约意识。 实务中,虽约定固定价,但结算时又以人工费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等为由重新计量计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工程总承包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不利于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本条规定将固定价合同的调价情形从裁判规则角度限缩为当事人约定和情势变更两种情形,严格来说,因当事人约定本就属于合意,固定价调价情形仅有情势变更一种情形,强化当事人的合同理念、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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