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诉讼送达不能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7-16
【案例】建筑工程纠纷诉讼送达不能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北京建筑律师指出,建筑工程纠纷诉讼送达不能的后果及责任承担,因此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要对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引起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应当按两种方式予以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于人民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交付邮政机构送达的,如果邮政机构按照但是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真实。但是,因为邮政机构的原因导致送达不能的,不能由当事人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广泛推行,并不能完全取消和替代人民法院的直接送达,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进行直接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仍要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为依据,如果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已经发生变化,或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户籍登记和工商登记推定的地址也无法找到受送达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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