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懂建筑律师谈诉讼费用减缓免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7

【案例】北京懂建筑律师谈诉讼费用减缓免规定

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四十六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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