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法总则调整民事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08
北京建筑律师民法总则调整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您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其特征为,一权利人享有某种合法权利,这种利益机体纤维客观利益及权利人在权力中享有的利益,也包括主观利益记在权力行驶中最终实现的利益,二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期享有或实某种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三权力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力的确认行使和保护都有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作为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或向国家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四权利不得滥用,这是现代民事立法,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从宪法依据来看,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也有规定,如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调整的民事义务是义务人未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的法律或合同负担,其特征为一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要求,二异物体现为一种负担,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当然,这种负担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三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可以拒绝延误,抛弃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基本理念,一是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必然负有相应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离开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内容要通过相应义务表现,业务内容择优相应权力限定,二是通过规定民事责任落实,对郑成民事关系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