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08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握本条规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体,二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调整机制。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身份,即进入民事领域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各自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使这些主体存在着劳动人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尊卑血亲关系等,但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民事活动,不受国家权力非法干涉,不受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预。
       平等主体的平等地位,体现在以法律地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的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处于行政官之中时,是服从以命令的关系,但在民事关系中,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二适用规则平等,任何个人,无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不是负责人?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自然人,任何组织,无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否是权力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都是普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法律规则平等试用普遍拘束,除法律规定外,不存在任何特殊规则,不允许法外特权。三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使用相同的保护规则,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体实用为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救济。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人生中的仁是指人格,深是指身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或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突出,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精神利益的保护体现人的尊严,体现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一是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二是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侵权,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中的人身权,三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人身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者强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第二,与人参不可分离,既具有专属性,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离开了人身关系就不成其为民事主体就会丧失主体资格,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力,主要体现精神利益,道德利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相互联系,有的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法人名称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格利益经合法授权使用,也会产生财产利益,例如个人肖像,个人信息等。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的分配,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经济价值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现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育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标的物的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务商品的流转关系,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受,享有是想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民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保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和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权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民法的调整机制,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手段,一是民事法律,二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手段主要是惩罚和保护,法律调整是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固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正常调整和诉讼调整,正常调整,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立法者的意愿,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和谐的法律秩序,民法总则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就属于正常调整的法律规范。诉讼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规定,使之恢复原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法律秩序,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中财机构的民事仲裁军事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恢复圆满状态,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之以民事责任,使其受到制裁,强制期按照民法规范实施行为或不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害得到平复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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