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13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因此,必须对物业合同给予高度重视。
1、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环境保护相关秩序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合同组成部分。
3、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至于法律约束力。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5、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业主服务人不得奖期,应当提供全部业务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讲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托给第三人。
6、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更更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业主的安全,区域的财产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7、物业服务信息公开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以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8、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为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9、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员,遵守物业服务人员提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10、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员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11、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物业服务期间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豫园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间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告知。
13、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原物业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4、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北京建筑律师指出物业纠纷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作为建筑专业的建筑律师,要精通物业合同及其相关服务范围要精通专用和公用部分的房屋质量问题及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