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206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13
《民法总则》第206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实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立法法第51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实行日期”。法律的实行日期即生效日期,是法律效力的起点。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6号主席令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行。同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依然有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使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20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条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变化之处是,民法总则将“超过”也曾列位,不包括本数的词语,此为根据条文变动作出的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