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及重新起算点的规定,民房总则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段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性质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中烟发生一定的法律是由,十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为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给予权利人以合法保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主确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完成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暨暑期一。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因此应属于合法主确诉讼时效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一般认为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应具备以下条件,1,因为权利人本人或依法有权代其处分权利的主体作出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2,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应向义务人或依法有权带义务人股份权利的主体作出。3,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人,这里的到达包括实际到达和应当到达两种情况。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基础位,义务人向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推翻了原诉讼时效进行的事实基础,使债权得以明确和维持,无需权利人再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和维持权力,而且该义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任维琦,无需以其他方式明确和维持权力,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待遇,行使权利认可义务人向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利于防止,医务人利用该行为或象征性的部分清偿欺骗权利人,使权利人误以为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而,不主张或者推迟主张权利,一般而言,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应当聚别以下要件,因为义务人本人或者依法有权代其处分权利的主体同意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财产保管人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诺诚行为,而非实践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民事行为为义务人,明确向权利人做出延期履行,分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的意思表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胃有相对人的行为,应以向权利人或依法有权带权利人处分权利的主体做,且达到上述主体。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希望通过享有审判权或仲裁权的裁决机构,以裁判的方式确认和保护期权利,二是当事人借此方式表达行使权利的主张,显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事项,不限于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还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再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债务人,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张抵消等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等行为与起诉存在一定关联性,也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打破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这一事实状态的持续,也应作为此类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三,诉讼时效终端后重新起算点的确认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存在不同,原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持续性是有和非,持续性是有,对于持续性是由并非在事由发生之时中断,是由而结束,而是持续一段时间,在该期间内,权利人持续涨,权利诉讼时效应持续中断,例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权利人仍然在主张权利该过程应作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期间,因此,在上述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点应从上述程序终结时重启计算,基于此,本条规定,从中段有关程序终结执行,重新计算,而非中断之时,大陆法系各国大多规定从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