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份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1-17
        连带责任份额的确定,按照该法条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体现出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内部仍然是按照一定份额承担各自责任,对于这一内部责任份额是以责任大小为基本依据确定,并以平均分担作为补充原则,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连带责任的承担依据确定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份额或者责任份额确定方法认定,再根据合同法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确定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之间,责任份额或者无法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准确计算出责任份额的情形,则应当认为各责任人之间平均承担相同比例份额的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原则,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可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因此,对联练责任的使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责任方式任意抢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者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试用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除此之外,连带责任的法定性还体现在不可通过约定进行改变封面,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责任人之间不能通过自行约定其他责任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来加以改变,从而免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责任人之间如果做出此类约定,不影响其在责任人内部之间发生法律效率。V,民法总则第67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发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人与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党,其法律后果又设立人享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信我,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法律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因此,对于责任请求的对象,时间和内容范围等权利人都有较为广泛的选择权和自由权,因此,法官不能也不应强迫权利人对责任对象等选择的自由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形式,全脸连带责任中的权利人,一方行使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不得滥用权利,这一点在民法总则第132条关于民事权利行驶中也有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法律关于权力行使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的规定,准确认定连带责任及其正当行使方式,特别是对于权利人起诉仅部分,连带责任人或者明确放弃要求部分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应审查是否构成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仍需进一步分析相关具体法律规定,并准确加以运用,仅以侵权责任为例,侵权责任人的各责任大小的确定本身也存在着多种标准,比如纯粹的比较过错的分摊法,要求完全安全侵略行为人过错比例,确定责任比例,而相对于比较过错,分摊法则要求除过错外,还要考虑侵权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侵权行为人因今年行为获利侵权人经济负担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平均分担法要求个连带责任人之间采取平均原则分担侵权责任,从实践的情况看,采取以侵权行为人过错为主,并综合考虑原因立等其他因素是较为常见的做法。

        民事责任,自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形成一个较为明显的立法传统,即民事责任单独成章,民事责任单独成章,在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上,突出了民事权利,您是义务,您是责任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的逻辑体系和内在联系,换言之,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民事主体第一次义务就是赢承担,第二次义务,即民事责任,由此在外,在系体系尚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民事责任一章的内容就包含了民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形态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以及民事责任竞合一个种责任的聚合等制度,与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权利行使一章的内容出现重合部分,由此可见,民事责任一章,民事发体系内各个领域的民事制度概括和提炼,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本章既继承了民法通则以来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制度,更有所创新和变化,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重新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相对应性,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责任系对义务的违反这一原则与民法通则,二是明确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这一基本的责任形态,吸收了民法通则之后出现的新的责任形式及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酶法通则之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对此加以吸收,使民事责任形式更为全面的反映,在民法总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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