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1-02-26
       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民事诉讼中的城市信用原则;
       这些年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伪造提供虚假证据,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有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权,执行异议权拖延诉讼进程,规避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等,又比如有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有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财产,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移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有的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甚至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抢先讲被执行人账户内的余额转到自己名下,为此,有必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城市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会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妨害诉讼的人民法院出则令其履行义务外,可以对其罚款。
       城市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生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比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主动回避,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得为了追求调解率,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案件,送达诉讼文书,开庭审理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城市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及时实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决定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以自治为原则,承认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的程序法,马克思指出,审判程序合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职务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的生命的表现,作为民法生命形式的民事诉讼法,应当贯彻民法自治的原则,在程序制度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桐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权委托代理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全解决非诉讼案件的申请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证据,全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权,辩论权,处分权收据和提供证据全,放弃和变更和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权,撤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对于上述权利,当事人都可以处分,比如起诉是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也可以申请撤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同意延期执行和解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等。
       民事权利虽然属于私法范畴,私权范畴,但其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往往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当事人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是绝对的,无限的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违反法律规定,行使处分权,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干预,当事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原告撤诉,损害了被告利益,或者宣判后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就不应允许,又如当事人可以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再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妨碍诉讼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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