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21-09-15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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