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件,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巨大、违法犯罪人员多的严重侵害司法权威的虚假诉讼案件,是一个由律师、法官、当事人导演的违法案件,对内蒙古及辽宁两地产生很坏的影响,为了撤销这个案件,当事人动用了很多社会资源,在时间上、人力上、资金上不付出了巨大代价,还是没有结果,在穷尽各种方法后采纳了笔者的建议,当事人自己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错案追究程序进行维权,很快取得了喜人的效果,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这个违法案件。当事人感触说“求人不如求己,走关系不是正道啊”。
【常识】一方起诉索要工程款,另一方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司法实践中是作为抗辩处理还是作为反诉处理? 1、原告起诉要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未提出反诉,异议属于抗辩,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不需要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2、被告提出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超过工程款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提出反诉方可得到解决;3、原告起诉工程款,被告反诉质量问题损失的,应当一并解决。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中标合同没有备案,发包人另行发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招投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无论中标合同是否备案,发包人将中标合同工程另行发包的,属于改变中标结果和违反中标合同的毁约的 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中标无效外,受损失一方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