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10-17

违法发包的情形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791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总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24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78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肢解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参考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

第五条,本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的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直接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发包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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