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常见概念
1、建设工程的定义
【裁判依据】
《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他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9年3月2日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2、《建筑法》等规范的适用范围
【裁判依据】
《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8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实用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80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参考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合同履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4、招标投标的规定
【裁判依据】
《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16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20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32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第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39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41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价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42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