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秉持诚实,格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优先使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