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中院可在简易程序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中适用独任制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修改解读
原《民事诉讼法》对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庭,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对于简易程序、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其中可上诉的裁定一般是指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