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所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得到行使。
例如,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有如本法第137条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所谓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例如,本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又如,本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