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理解与适用
一般地域管辖,通俗地说,就是原告就被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参见《民诉解释》3-4)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本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5-8、11、12
典型案例指引
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徐某、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鲁民辖监字第
7-2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案有多个被告的,不宜简单地以任意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权,而应当审查被告主体资格、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地域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