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第二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2-03-01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对于裁定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中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对于调解书不能上诉;如果只对诉讼费用负担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上诉或成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一对一的简单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317、319、321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理解与适用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栽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333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理解与适用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

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325、334、335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ニ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

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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