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第一审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22-03-01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注意:(1)原告要求适格,被告只需明确(2)诉讼请求只要(具体,不需要充分;(3)如果某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已经在法院诉讼或者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

→典型案例指引

刘某与金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二终字第85号)

案件适用要点: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理解与适用

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起诉状及答辩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1)关于原告应记明事项新增加“联系方式”。

(2)关于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被告的事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被告的姓铁性别、工作单位、在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往所等信息”。注意此处并未要求记明被告“联系方式”,只需要满足“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即可。

第一百二十ニ条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本条2012年新增是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指向法院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不久的调解。案件受理之后尚未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两项,且缺一不可: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二是当事人不拒绝。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栽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尚未受理时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栽定驳回起诉。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典型案例指引

甲有限公司与乙厂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85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事不再审”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仲裁协议对受理的影响]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栽。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2年的修改删除了“对合同纠纷”的限定。因此,可以仲裁的纠纷范围不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理解与适用

有关被告联系方式的规定,是2012年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与本法第121条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原告信息的事项相呼应,此处关于联系方式的规定也为诉讼进程中的后续送达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注意:(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而且一般是被告;(2)提出的时间只能是在第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庾提出,并且只能是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包抵级别管辖、他域管辖以及书面选择仲裁三个方面。

另外,2012年的修改新增了应诉管辖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0号)

案件适用要点: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参与诉讼,与总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其注册地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査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ニ条当事人的追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典型案例指引

某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与某运输局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三亚再终字第5号)

案件适用要点:原告起诉时遗漏诉讼当事人导致遗漏的诉讼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法院不能继续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人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理解与适用

本条2012年修改新增了关于开庭前准备阶段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第1项中的“督促”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什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何理解第2项中的开庭前“可以调解的”,还是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开庭审理。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理解与适用

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220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理解与适用

[重新鉴定于

当事人更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民诉证据规定》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参见

《民诉证据规定》第40-43、45条

第一百四十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与适用

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与本诉相对应的,其与本诉一样都是独立的诉,独立的请求。成立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或者反诉与本诉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3)反诉应当在本诉进行中提出。(4)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反诉没有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程序。

一审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328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ニ条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解与适用

【撤诉]

撤诉是指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

或者基于原告的行为,法院视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

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为:(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栽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中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解与适用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是与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对席判决相对应的,它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本条的规定,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235、241、534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典型案例指引

香港甲公司与云南省公证处及第三人河北省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昆民六重字第3-2号)

案件适用要点: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公司被解散,其法律人格消失,诉讼的主体不复存在,诉讼也没有进行的必要,应终结诉讼。

条文参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

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理解与适用

本条2012年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并规定判决书内容应包括适用的法律的理由。这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不断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理解与适用

本条2012年修改了栽定的适用范围和制作要求。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在制作要求上,新增规定要求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理解与适用

本条属于2012年修改新增,是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查阅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是公众,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而不论其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

(2)查阅范围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查阅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另外,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而当事人则可以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3)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而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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