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调解

发布时间:2022-03-01

调 解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理解与适用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争议由法院受理后,在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主持和撮合下,为协商解决纠纷,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进行的商谈、让步为内容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庭外和解不同,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参加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也是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的庭外和解中没有法院的职权行为。对于庭外和解应注意:(1)诉讼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终结。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通常,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启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强行调解。例外情况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调解也应当公开进行,这是一般原则。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142-1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理解与适用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4)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5)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6)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5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述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151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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