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发布时间:2022-03-03

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条文注释

本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本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即在什么地方有效。依据本条,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如驶往公海的我国船舶或行驶在外国领空的我国航空器。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不论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不论主体是否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第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并不适用于实行“一国两制”地区进行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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